今天,说说一宗由拱北口岸分局经侦部门破获的职务侵占案件,其涉案金额达1100余万元。 今年4月,拱北口岸公安分局拱北派出所接到我市一房地产行业公司负责人报警称,怀疑公司职员凌某业侵占购房者缴纳的居间服务费。 经民警核查,2018年4月,凌某业(男,27岁)入职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因表现积极,被指派担任网友服务部电商专员一职,负责收取、核算客户缴纳的居间服务费等工作。此项工作主要由凌某业一人负责,由于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凌某业产生了“趁机捞一把”的心理。 2019年6月,凌某业使用虚假资料申请办理了POS机,收款账户系其本人所有。至2020年4月案发前,凌某业使用该POS机侵占购房者缴纳的居间服务费达1100余万元人民币。 目前,被告人凌某业已被司法机关移送起诉。 嫌疑人为何能够侵占巨额财物? 凌某业在公司内担任多项职责,从引导客户参与优惠购房到使用POS机收款、对账及为客户出具相关协议等,这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同时,凌某业发现公司对其较为信任,收取客户缴纳的居间服务费后财务人员极少主动与其对账,导致居间费用金额及客户数量只有他一人清楚。于是,凌某业侵占公款越来越多,直至罪行败露。 如何避免该类案件的发生? 在办案过程中,民警发现有些房地产行业的公司存在业务员先以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购房者居间服务费,后集中交给公司对账的情况。 如公司存在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漏洞,就容易出现问题。 ①提升员工法律意识 企业应定期对员工开展法制教育,以法律宣讲、警示教育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守法意识,自觉筑牢思想防线,从源头上预防犯罪。 ②健全企业内部监管制度 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堵塞漏洞,使心怀不轨者不敢轻举妄动,从机制上防范犯罪。 今日普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自己职务上所具有的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方便条件。如果行为人仅是利用自己因工作关系对本单位环境、情况等比较熟悉的方便条件,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一般以盗窃罪论处。 来源:珠海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