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 市场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备受期待, 近日, 珠海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退出管理 有新规。 为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进一步拓宽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渠道,促进各类市场主体了解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管理要求,近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珠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退出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据悉,该《规定》主要包括了 “房屋准入和退出” “人员准入和退出”等。 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准入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通过新建、改建和存量盘活三种方式筹集。 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房屋户型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须纳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统筹监管。 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业主和运营单位应依法合规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落实各项安全责任。 符合条件的现有房源申请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的,由申请主体向区住建部门递交材料(包括:产权人或申请主体基本情况、项目用地及房屋基本情况、项目运营管理方案等材料),由区政府研究批准后,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纳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监管。 现有房源项目应符合准入管理要求,规模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运营年限不少于6年,相对集中,便于管理。 明确定义了适用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基本准入条件: (1)申请市场主体对外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为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②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辖区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③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当前在本市未享受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等任何住房保障; ④申请人与现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在珠海自主创业的。 (2)申请政府筹集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①申请人为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②申请人为本市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③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当前在本市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等任何住房保障; ④申请人与现工作单位已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具有连续3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费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记录;申请人在珠海自主创业的,应当缴纳3个月以上职工养老保险。缴纳社会保险时限计算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 面向单位定向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由单位整体租赁的分配方式。用人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分配住房时,职工应当同时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要求。用人单位制定的分配方案须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3)企事业单位职工如集体入住用人单位自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职工须满足申请市场主体对外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规定且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要求,用人单位制定的分配方案须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主要规定了8种退出情形,如租赁期内,因工作变动而离开本市,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租住政府筹集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期内,在辖区内成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或人才住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形等。 据悉,该《规定》 自2022年9月15日起试行, 有效期至2025年9月15日。 转发周知! 文章来源于珠海发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大湾网的观点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