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女士为某公司职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将一名行人撞伤,自己也受了轻伤。后经交管部门认定,孙女士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对方没有责任。孙女士认为自己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因该算工伤但又拿不准。因此孙女士来中心咨询。 【法律分析】 值班律师告诉孙女士,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可见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要认定工伤还得符合其他条件。其中一项就是要求职工本人在事故中负非主要责任。而根据交管部门的认定,孙女士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不符合要求,所以孙女士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文章来源于企业讯息资讯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大湾网的观点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