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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特殊案例分析] 恋爱期间送的礼,分手时写下22万借条,有没有法律效力?

2023-1-6 16:32:34 1552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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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你最后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23-1-6 16:32:34 |阅读模式

陪你最后  未绑定微信 楼主

2023-1-6 16:32:34

情侣之间,往往有一定的经济往来。感情好时如胶似漆,送红包、送礼物……分手时开始算“总账”。那么分手时打的借条,有没有法律效力呢?请看本期案例!
刘某与王某曾是一对情侣。两人2020年初相识后,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相处,两人产生了诸多矛盾,双方关系也逐渐走向了破裂。

分手时,王某向刘某出具了一张借条,确认向刘某借款22万元。之后,因为王某迟迟没有还钱,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借款22万元。
刘某认为:两人恋爱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提出借钱,原告通过微信累计转给被告13.9万余元。此外,原告为被告购买手表、衣物、家具等累计花费5.9万余元。分手时,双方经过对账,剔除了节日红包和购买礼物的花费后,被告确认向原告借款的金额为22万元,于是出具了对应金额的借条。王某认为:
借条是在原告胁迫之下写的,应属无效。原告给被告的转账,以及原告为被告购买的手表、衣物、家具等都发生在两人恋爱期间,有些还是为了两人婚后使用,均属于原告对被告的赠与,不应认定为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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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借贷关系?
原被告恋爱分手后,基于恋爱期间发生的经济往来,形成了在案“借条”,该借条属于结算合约,双方之间形成了转化型的借贷关系。转化型的借贷与原始借贷的审查标准不尽相同,并不严格遵循交付生效的一般借贷合同审查规则。

具体到本案中,除原告转账给被告的款项外,还应综合考虑除款项往来外的其他事实,如共同支出的承担约定、购买物品的支付约定等,故原告提供的款项交付虽与借条金额不完全对应,但不影响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被告抗辩称借条是在原告胁迫的情况下所写,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难以采信。借条出具后,被告曾支付给原告3000元,该款项应作为还款予以扣除。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王某返还刘某借款217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目前该案已生效。

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转化型的借贷关系,这种关系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分手费”。

原被告恋爱分手后,基于恋爱期间发生的经济往来,形成了在案“借条”,该借条属于结算合约,双方之间形成了转化型的借贷关系。转化型的借贷与原始借贷的审查标准不尽相同,并不严格遵循交付生效的一般借贷合同审查规则。

所谓“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是指情侣分手时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的金额,通常是赔偿所谓的“青春损失费”,这种赔偿一般是于法无据的,亦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但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分手时签订的“借条”,是对恋爱期间的转账、共同开支等经济往来进行结算后而形成,双方之间形成了转化型的借贷关系,并不是所谓的“分手费”,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借款。

分手之后,双方要克制冲动情绪、妥善处理问题。如果经济往来较多,应友好协商处理,可以签订一份详细的结算协议,避免后续纠纷。如果存在一方被另一方胁迫签字的情形,被胁迫一方应当在事后及时报警求助。

文章来源于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大湾网的观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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