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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法律不同点] 广东高院丨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审判指引

2023-1-5 08:54:55 1717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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撑场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23-1-5 08:54:55 |阅读模式

撑场 未绑定微信 楼主

2023-1-5 08:54:55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指引(一)》(以下简称《指引》),对跨境纠纷管辖、诉讼主体认定、简化委托手续、送达法律文书、诉讼证据审查和域外法的查明及适用等诉讼规则衔接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指引》明确,对内地和港澳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商事案件,香港或者澳门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又向内地法院起诉的,内地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指引》要求,要依法保护港澳地区的居民、企业等各类民事主体在内地法院参加诉讼的各项诉讼权利,为其参加诉讼提供各种便利。内地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可以登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网站查询确认有关诉讼主体的基本情况。对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代理诉讼的,可直接认定其授权委托关系。

  《指引》规定,香港和澳门法院的生效裁判、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内地法院在审理同一事实中可予以确认,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或反驳的除外。

  《指引》还明确,在横琴、前海、南沙等地设立的港资、澳资等投资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基本原则前提下,可以协议选择适用域外法解决合同纠纷。

当事人申请香港、澳门具有相应领域专门知识的人在内地法院出庭陈述意见的,内地法院应依法准许。吉浙所赵亚丹律师认为,《指引》以推进规则衔接为抓手,创新优化涉港澳商事案件管辖、法律适用、诉讼服务等多项机制,将有力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商事纠纷的高效裁判,为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重要作用。附:指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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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指引(一)

为贯彻《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推动粤港澳商事司法规则衔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引。

1.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地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以下简称香港法院)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以下简称澳门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商事案件,香港法院或者澳门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向香港法院或者澳门法院提起诉讼且被受理后,又向内地法院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内地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香港法院、澳门法院作出的商事裁判未获得或者未全部获得内地法院认可,当事人就未获得认可部分所涉争议提起诉讼的,内地法院应予受理。

2.涉港澳商事纠纷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协议,内地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确认。

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企业、商业企业主、清盘人、临时清盘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等民事主体在内地法院参加诉讼的,内地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其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4.内地法院审查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资料,可以登录香港或者澳门官方网站查询确认。

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通过在线视频等方式办理授权委托见证手续。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当事人委托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代理诉讼的,内地法院可以依据授权委托书等直接认定授权委托关系。

6.内地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案件,可以按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或者惯例的方式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当事人送交诉讼文书。

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机构和其他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或者其授权人员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内地法院经审查可以依法认定其证明力。

8.香港法院、澳门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内地法院在审理同一事实中可予确认,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及仲裁员在香港或者澳门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内地法院在审理同一事实中可予确认,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9.当事人在香港法院、澳门法院诉讼中作出的陈述,内地法院经庭审质证,可以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0.内地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案件,可以依据当事人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解决民商事争议。

11.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等注册的港资、澳资等投资企业协议选择域外法解决合同纠纷,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内地法院可予准许。

12.当事人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具有相应领域专门知识的人在内地法院出庭陈述意见的,内地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准许。

13.经授权的内地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涉港澳商事案件。

14.当事人请求支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产生的费用的,内地法院可以根据费用产生地的标准依法予以支持。

15.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于法言语法,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大湾网的观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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