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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特殊案例分析] 粤港澳三地的法律冲突问题

2022-6-14 08:55:59 1641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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拌哭拌笑拌忧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22-6-14 08:55:59 |阅读模式

拌哭拌笑拌忧 未绑定微信 楼主

2022-6-14 08:55:59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新时代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新举措,也是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一国两制”是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罪显著的特点,是湾区建设的制度优势所在。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建设是在不同法系、不同法律制度之下开展的区域合作,法律冲突是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时面临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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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粤港澳三地的法律合作与衔接

经济合作一直是粤港澳合作的重点,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经济合作和法律合作应该是同时推进的。良好顺畅的法律合作,有助于化解潜在的法律冲突,为经济合作的推进扫清制度障碍。目前,粤港澳三地已取得不少法治成就,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法治实践做法,例如司法协助合作、边境检验检疫、跨境商事仲裁、律师多地执业、建立最高巡回法庭、设立粤港澳版权登记大厅、粤港澳法律人才交流、粤港澳警务跨法域合作,等等。但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衔接困难。


粤港澳大湾区形成了一种差序法治发展格局。大湾区11个城市法治水平高低不齐,区域间、城市内部法治发展在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法治文化等方面存在高低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湾区城市群法治协同发展,应着力进行改善。


粤港澳合作的法律根据,虽有“一国两制”作为宪法基础,还有港澳基本法、CEPA协定、区域合作等其他协议,但目前粤港澳深度合作的制度条件仍然停留在以政府协议为主的政策导向型机制,缺乏立法先行的法治推进型合作方式,缺乏法律基础。粤港澳大湾区是在三种不同法律制度下开展的区府合作和经贸合作,不仅仅是静态意义上的民商事、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冲突,更是三地在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行使上的冲突,法律冲突是粤港澳大湾区区域规划不可避免的问题。


粤港澳三地的合作中,欠缺的是共同构建的纠纷解决机制,一直被认为是粤港澳合作的制度缺陷。内地与香港达成的《CEPA投资协议》虽然首次共同设计了一套符合“一国两制”原则,切合两地需要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友好协商、投诉协调、通报及协调处理、调解、司法途径等,在两地合作上取得非常重要的进展。


但《CEPA投资协议》仍然属于依据双方各自的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双边纠纷解决机制。未来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建设中,三地人员与经济往来将进一步深入扩大、商事争议和投资争议发生几率可能上升。因此,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合作的法律框架和法制机制是当务之急。


二、粤港澳三地的法律冲突

粤港澳大湾区由于法域和整体的差异,一些环境因素、边防检查、跨界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法律适用和法律冲突,已经成为粤港澳三地社会经济深度合作发展的制约因素。粤港澳的法制现状是“一国两制”下三个独立的法律体系,由于法域和法律文化的不同,三地在行政管理体制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各自法院之间也没有管辖权,CEPE、行政协议等实际上的实施效果也不甚理想。总体而言,粤港澳三地进一步深化合作更多面临的是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


粤港澳三地作为虽同一个国家主权下的行政区域,但三地属于不同的法系,实行着不同的法律制度。香港属于英美法系、澳门属于大陆法系,在港澳回归后,根据港澳基本法的规定,除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外,其他全国性法律不在港澳特区实施,香港和澳门继续保留原有的不与基本法相冲突的法律制度,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据此,港澳特区在民商事、行政管理和刑事法律方面自称独特的法律制度,与内地法律存在全方位的法律冲突。而粤港澳三地的法律冲突不仅限于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更进一步体现为三地在立法、司法、行政和经济管理法律制度的深层冲突问题。由于法律冲突可能引发的合作困难问题,目前已经在一些事件中凸显。如港珠澳大桥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引发香港特区法院司法复核案,特区虽最终获得胜诉,但诉讼仍然导致大桥香港段工程进度暂停,造价增加。


在行政管理层面,三地虽然都同属中央政府,但根据港澳基本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特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依照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特区的行政事务;在立法层面,特区享有立法权,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将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以及中央与特区关系条款的法律发回;在司法层面,特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基本法的解释权,但特区自治范围内条款的解释权也授予了特区法院;在法律实施的层面,除了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外,其他全国性法律不在港澳特区实施。


三、正视冲突,凝聚共识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整合优势资源促进城市间的融合。湾区内部各城市之间的存在文化差异、制度冲突、法治失衡、行政分割问题。在城市融合过程中,要正视三地的自然资源、历史文化、制度体系等条件,允许区域之间存在法治结构差异和发展水平差距。在正视粤港澳三地法治差异的基础上,聚焦各自所长,构建良性竞争机制,以竞争促发展,也要通过法治融合推动区域协同发展,探索运用法治手段将缩小区域间的发展差距。


虽然粤港澳三地属于不同的法系也实行着不同的法律体系,存在着区域法治价值冲突局面。粤港澳大湾区的法治建设既要维持香港、澳门特行政区实行的“一国两制”框架,还要整合大湾区内9个城市相关制度和体制。


这就需要一种内地和港澳都能接受、认可的法制基础和法律理论并以一种稳定的可操作的方式予以推行。价值冲突的存在不能否认法治价值共识的存在。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发展,重点在于凝聚法治共识,着力解决三个不同法系间的法治认同差异问题,以法治为核心价值观寻求法治共识标准,稳步形成求同的法治文化。


打破差别衍生隔离和停止固化的现状,积极探索三地法治协同发展模式,从制度层面确定湾区的地位、组织结构和权力配置。在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过程中,探寻法治主导型区域经济发展合作模式,将“法律理念主义”内化为整体发展文化中的价值和观念,探寻法治主导型区域经济发展合作模式,突破传统的政府行政主导型区域发展合作模式。


粤港澳三个行政区域的社会治理、法治发展各具特色。因而,法律合作治理可成为湾区发展的有益思路。构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框架,一方面,应在城市内调动发挥社会、市场及个人等多元主体的力量,协调共治以促进法治发展。另一方面,应积极探索府际合作、公私合作及私人合作的法律治理模式,逐步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成法治水平相当、法治能力一流、法治创新卓越的中国湾区法治代表。




文章来源于陈宛莹,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大湾网的观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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