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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4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就大江食品(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江公司)诉香港企业信昌(中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昌公司)、香港居民杨某姬及杨某诉讼案作出《终局判决书》,判令信昌公司、杨某姬、杨某向大江公司支付105.8万美元及利息。2019年4月4日,香港特区行政区高等法院作出命令,撤销上述《终局判决书》中关于杨某的判项内容。大江公司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终局判决书》中关于信昌公司和杨某姬的判项内容。
二、审理情况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大江公司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规定提交了相关材料。信昌公司、杨某主张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作出的命令效力同时及于信昌公司、杨某姬,《终局判决书》中关于信昌公司、杨某姬的判项内容应不予认可和执行,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该项主张。本案不存在上述《安排》第九条规定的应当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故裁定认可和执行《终局判决书》中关于信昌公司、杨某姬的判项内容。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一条规定,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本案系内地人民法院确认香港终审民事判决中未被撤销的判项内容,裁定认可和执行《终局判决书》中关于信昌公司、杨某姬的判项内容,从而有效地保证了香港法院判决在内地的顺利执行,是内地法院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所作民商事案件判决的一例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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