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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企业 20个问答助你快速读懂企业所得税

2020-4-17 20:09| 发布者: 大湾网小Q

摘要:  4月8日,第2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系列活动——广东税务系列网课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讲解》在南方+客户端直播,当天吸引了逾25万人观看。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所得税如何汇算清缴?在直播期间,网友们围 ...

 4月8日,第2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系列活动——广东税务系列网课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讲解》在南方+客户端直播,当天吸引了逾25万人观看。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所得税如何汇算清缴?在直播期间,网友们围绕自身关注的焦点,在评论区提出了不少业务问题。

  对此,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以文字形式进行解答,帮助企业更清晰地了解相关优惠政策、申报流程、如何填报等“干货”。

  问题1:我公司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的医院捐赠现金,请问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因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的医院捐赠现金不能税前扣除。建议纳税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承担疫情防治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问题2:我公司2019年4季度预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在年终汇算清缴时某项指标不符合条件,如何进行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问题3:我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答: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由纳税人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叠加享受。

  问题4: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程序是什么,是否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申报表中设计了“资产总额”“从业人员”“限制和禁止行业”等相关指标,进行电子申报的企业,征管系统将根据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系统还将进一步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自动生成表单,为企业减轻计算、填报负担。

  问题5:如何确定哪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享受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问题6:我公司向承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了防护服一批,但目前未取得医院开具的接收函,请问捐赠支出现在可否税前扣除?

  答:依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进行预缴,如该支出在会计上已计入营业外支出,那么相当于这部分捐赠支出已在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问题7:我公司是批发医疗用品的,如进价10万,售价是15万,现在将这批外购的商品作为捐赠给定点医院了,现视同销售在所得税上税前扣除按10万还是15万呢?

  答: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对外捐赠,因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确定收入。具体操作上,按照被移动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成本按正常销售确定,捐赠扣除金额按公允价值确定。

  问题8: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怎么理解?向政府哪个部门捐赠都可以吗?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因此,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如民政局、卫生局等),捐赠者通过他们捐赠就可以享受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问题9:我公司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的限定?

  答:不受限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享受优惠政策。

  问题10:高新技术企业的分支机构可以一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吗?

  答: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原则,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优惠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进行分配,其分支机构可一并享受税率式减免优惠。

  问题11:我公司想申请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认定,请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是多少年?

  答: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布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问题12:我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今年效益不佳,可能会亏损。请问现在高新技术企业亏损弥补期与一般企业有没有什么不同?

  答: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问题13:为响应国家支持脱贫攻坚号召,2019年2月我公司通过本市慈善会向建档立卡贫困村捐赠脱贫资金50万元扶持农贸产业发展,2019年11月底该村成功“摘帽”,但我公司计划在2020年继续通过本市慈善会捐赠20万元以巩固该村农贸产业发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有什么新政策吗?

  答:该慈善会必须是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组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问题14:为支持解决就业问题,我公司招聘了一批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根据粤财法10号,广东省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问题15: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有关污染防治的企业,受排污企业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维护,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问题16:关于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式具体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有两种企业所得税处理方式。

  1. 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 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问题17: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所得税政策最新的政策主要变化是什么?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以内部分进行税前扣除;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以内部分进行税前扣除。该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问题18:哪些研发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答: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包括: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问题19:哪些行业不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答:不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问题20: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无需备案。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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